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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征〔2010〕12号关于明确2010年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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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6 12:24: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明确2010年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2010-3-12 8:07:50

  浦地税征〔2010〕12号


关于明确2010年定期定额管理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各相关纳税人: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就2010年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
定期定额范围
1、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2、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3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从事商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4下列行业实行查账征收:金银首饰、珠宝零售店;酒、饮品类的品牌总代理或总经销店;水晶主要材料店(玻璃块、球、棒);专营名酒名烟店;药店;工业性机器设备店。
5标准中未列举的行业,如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由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双方征管科批准后执行。
6、定期定额税收包括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地税部门的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税人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社会保险费等应按规定申报缴纳。
二、定额方式、方法
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定期定额工作继续采用国地税联合核定方法。
(一)定额调整
对上一年度已经进行定额核定的纳税人,需在2010年3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定额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1、定额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纳税人提出调整定额申请,填写《定额调整申请书》报国地税办税大厅,大厅工作人员需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传到税源管理部门,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在收到大厅传来的纳税人申请后,联合进行下户调查,填写《信息采集表》,录入浦江县税务综合管理平台;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同意后,打印《联合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2、定额要素(店面、路段、机器设备等)未发生变化的,或超过时间纳税人未申请调整的,国地税个体管理人员按上年定额要素,在浦江县税务综合管理平台录入信息,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同意后,打印《联合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新办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1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不得申请定期定额管理。
2、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如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向国地税办税服务厅提交《定期定额申请表》,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国地税个体管理人员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纳税人定期定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下户调查,填写《信息采集表》,录入浦江县税务综合管理平台,并按规定流程审批同意后,打印《联合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不能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将确定的征收方式进行告知。
(三)定额公示、公开
国地税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并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四)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国地税办税大厅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国税部门缴纳了超定额税款的,必须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3、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其它事项
为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解决国地税工作不同步问题,对具体工作明确如下:
1、信息采集。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尽可能联合下户调查,对确实不能一起下户调查的,任何一方可以进行下户调查,并将采集信息录入系统。
2、审批。平台信息录入后,对方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逾期不审批,视为同意,系统进行自动审批通过,取消基层分管领导审批环节。
3、文书送达。国地税个体税收管理人员要尽可能进行联合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对确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信息采集方进行打印送达。
4、责任追究。国地税征管科将对定额核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定额核定,或定额核定与实际情况差异较大等情况,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定额标准见附件。
附件一:商业定期定额标准
附件二:制造业及加工修理业定期定额标准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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