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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县继续对部分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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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2:5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今年我县继续对部分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
2010-4-28 15:13:17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今年我县将继续对部分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与前二年相比,在实施费种范围上仍然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但在对象上有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仍不在范围之内,这和去年一样。二是个体工商户及自谋职业者不在范围之内。三是在实行“五费”合征的企业中,再排除金融、保险、证券业;通信、通讯业;电力;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业;印染砂洗、水晶及相关产品、肠衣、造纸、钢铁、水泥、化工制品、电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环保政策的行业连续3个月未申报、零申报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对部分企业实行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减征所属确定为2010年3月份申报、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视同为2010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减征费款不包括产生在3月份征缴额中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地税部门在2010年4月份一个月按减征对象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征前减免集中操作,企业不需报任何申报手续。

2010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3月份发生时效,逾期不享受,补缴不享受。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受影响。(童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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