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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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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8:40: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2010-04-20 09:19: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3  文字大小:【】【】【

浦国税发〔2010〕4号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省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预警率管理(以下简称预警率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预警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一) 日常申报预警管理
1、计算申报所得率。每个季度申报结束后,根据企业季度纳税申报信息,计算得出每个企业本季度的季度申报所得率。
2、将计算得出的企业季度申报所得率与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预警率进行比较,凡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确定为本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异常企业”。
以上工作由政策法规科在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根据季度工作安排将确定的“预警管理企业名单”移送税源管理部门实施预警管理。
3、税源管理部门根据“预警管理企业名单”,由管理员向纳税人发出“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预警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提示单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企业,一份经由企业签收盖章后由管理员留存备查。见附件2),并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自查并报送自查结果或有关税负异常情况的书面说明。对纳税人报送的书面说明,管理员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⑴ 凡纳税人收到通知单,经自查后进行补申报并补交税款,且补申报后所得率等于或大于预警率的,管理员在留存的“提示单”中注明自查日期、自查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⑵ 凡纳税人收到预警提示单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负正常说明的,由管理员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现疑点或认为根据纳税申报信息难以对企业申报事项是否正常、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做出准确判断的,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制《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核实情况表》(见附件3)。核查后正常的,在“提示单”中注明“核查后正常”;核查后异常的,由管理员制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时整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在“提示单”中注明“核查后异常,已整改”,同时注明整改日期、整改补交税款金额、税款入库日期等事项。
⑶ 凡纳税人收到“提示单”后既不自查,也不向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或经管理员核查后异常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由管理员直接在“提示单”中注明“警示企业”。

需要补申报的预警企业,应重新填写经签字盖章后的纸质季度纳税申报表,连同提示单到办税大厅办理补申报。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经补申报后送管理员处。

4、管理员应在收到企业书面说明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警企业的审核核查。税源管理部门在企业季度申报结束的两个月内将所有预警管理企业的核查结果汇总后报政策法规科(汇总表见附件4)。预警管理核查结果分“自查,已补交”、“核查后正常”、“核查后异常,已整改”、“警示企业”、“降级管理”五类。
5、对连续二个季度申报异常的,或税源管理部门核查后列入“警示企业”的,由政策法规科确定名单,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直接移送税源管理一科进行纳税评估。税源管理一科在收到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时限由县局根据评估对象多少确定。
6、税源管理一科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进行汇总(汇总表见附件4),同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分别报送政策法规科和税源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分 “评估后正常”、“评估后异常,已补交”、“降级管理”三类。
7、政策法规科将就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按季在县局公告信息栏公布。
(二)年度汇算清缴预警管理
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10日内,政策法规科根据企业年度申报信息,计算每个企业的年度申报所得率,并将申报所得率低于行业预警率的企业列入“年度申报异常企业”名单,报送县局分管领导。由县局根据汇算清缴工作总体安排具体确定开展专项评估或汇算清缴重点检查。
第四条
申报所得率的确定

(一) 季度申报所得率=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总额
(二) 年度申报所得率=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税所得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收入总额。

第五条
行业预警率的确定

(一) 行业预警利润率由县局政策法规科根据近两年各行业的平均获利能力计算测定。
(二) 行业预警利润率每年确定一次。
(三) 二0一0年度的行业预警利润率参见附件.
第六条
日常申报预警管理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税源管理一科进行纳税评估应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在实施预警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存在多计成本、费用,少计或不计收入等偷税行为,且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则移送稽查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如发现存在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则依据征管法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八条
在实施预警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实行降级管理。

(一)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 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 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九条
对实行降级管理的企业,降级当年即按C类企业进行管理,并按规定程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申报预警管理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由管理员在“提示单”中注明“降级管理”,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经科室领导签字后于汇总上报核查结果时一并报政策法规科。
(二)税源管理一科在日常申报预警管理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有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由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提出“降级管理”意见,于汇总评估结果时报税源管理二科、四科。税源管理二科、四科在收到税源管理一科的评估结果汇总表时,对注明“降级管理”的企业由管理员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经科室领导签字后报政策法规科。
(三)在年度汇算清缴预警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第八条所述情形的,由评估和检查人员在评估或检查报告中提出“降级管理”意见。税源管理二科、四科根据反馈的评估或检查报告,对实行降级管理企业由管理员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经科室领导签字后报政策法规科。
(四)降级企业在降级后的次年,企业所得税仍按降级类别即C类管理。
(五)政策法规科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核查结果按季进行复审,对发现的问题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及时与税源管理部门沟通。
第十条
对预警企业的预警管理纳入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季度申报产生的预警管理企业,分行业产生。

第十一条 经营废旧物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暂不列入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科室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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