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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2010年个人房产租赁税于9月、10月集中征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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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10: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县2010年个人房产租赁税于9月、10月集中征收
2010-10-9 16:18:30

  征收个人房产租赁税是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2010年度个人房产租赁税收征收工作将在9月到10月开展。那么,我县公民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哪些税费?公民个人出租房产如何缴税?不按期缴纳将负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公民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综合征收率为19.6%,其中:营业税按5%、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房产税12%、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或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综合征收率为9.4%,其中:营业税按3%、城建税0.15%、教育费附加0.06%、房产税4%、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二、申报纳税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纳税人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均应在发生应税行为或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30日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契证、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填报《个人房产出租情况登记表》。
出租房屋发生停租、改变出租面积、变更承租人姓名或投递地址等情况的,纳税人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属分局  
王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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