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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于12月1日起办理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根据《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实施办法》,12月1日起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浦江分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开始受理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在县中心正常缴存(无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或配偶已向县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申请提取日尚未还清,需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100元以上部分,每月提取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
申请提取的材料
⒈住房公积金存折;
⒉所在单位已核实盖章的《浦江县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借款人银行还款存款户存折(卡) 原件及复印件;
⒌借款人配偶还应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夫妻关系在同一户口簿上注明的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首次申请按月还贷业务注意事项
⒈申请人有二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后才能申请办理。
⒉申请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二份,一份用于按月提取还贷申请;一份用于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止一年一次还贷提取申请,如上年未提取一并计算提取额,即一年一次提取额为上年一月至申请日前一个月止的归还本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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