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8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浦地税政〔2011〕1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46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20 10:0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2011-1-17 16:07:57

  

浦地税政〔2011〕1号

转发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省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4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浦江县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所在地为乡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为3%。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仍按《关于调整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浦地税政〔2006〕31号)规定执行,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四、请分局2011年1月5日前在TF2006系统中做好纳税鉴定、税种登记,并做好宣传工作。
一一年一月十七
主题词:转发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浙地税函〔2010〕450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税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筹集资金,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领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确保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为了切实做好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省厅和省局拟定了《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宣传提纲》,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日常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力求使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充分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政策宣传有效性和针对性。
 
三、做好收入的测算分析工作。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税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准确掌握税源基础,及时登记新的税源信息,认真测算政策实施的收入预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税政处和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

附件: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宣传提纲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12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外资企业2010121(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121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政策宣传提纲

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
2、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答: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关于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对以下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6、外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内企业和个人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相应减免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的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8、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有何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原则上与“三税”规定相一致。
9、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有何规定?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5-7 05:56 , Processed in 0.06338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