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种类 | 适用情节 | 细化、量化参考标准 | |
企业 | 1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 |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 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 警告 | |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 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
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 警告 | |
3 |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通则》、《公司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 |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对个人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4.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 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 |
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 | 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
监督 | 4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 | 5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6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 | 7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8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监督 | 10 |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 |
11 |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 | 责令限期改正,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 | 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