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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6:4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04-30 13:36:2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7  文字大小:【】【】【


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操作:出口企业要及时 “出口收汇”模块中进行核销单交单的同时,要在“出口退税”模块中进行出口报关单确认和提交否则预审无报关单信息;对未进行报关单提交而造成报关单无信息并超过90天申报期限的不得延期申报,并要按规定作内销处理!!)。


二、出口日期200811日后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1、生产企业90天申报期限规定不变: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每月15日)截止之日;
2、外贸企业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每月10日)截止之日;
3、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90天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还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4、C类企业必须在90天内办理核销后,因为其它特殊原因才能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三、出口日期200811日后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1、B类企业:180天内办理核销,即可以先在90天内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后在180天内办理核销;
2、C类企业:90天内办理核销,即必须在90天内先核销后再申报退税;
3、在20081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纸质核销单无需申报,一律装订入备案单证;

四、逾期无报关单信息和“视同申报章”章:出口日期200811日后的单证,除报关单无信息盖“视同申报章”外(须证明已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 “出口退税”模块中进行确认和提交),其它情况不再盖“视同申报章”。

六、逾期无核销单信息: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七、07年度出口货物请各出口企业在5月份做好扫尾工作,尽量在5月份申报完毕。为了及时申报退税,掌握未申报报关单数据,请出口企业应用“退税单证自动提醒系统”,实时掌握单证到期情况。

八、五一节休假三天(5月1日~5月3日),增值税全申报和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期限为5月13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为5月15日。

管理三科

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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