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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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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0:4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开展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的通知
2011-8-2 9:49:14

  

关于开展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的通知

各水晶加工户:
根据《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管理办法》规定,全县个体水晶加工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应缴税费从2011年6月1日起,由各乡镇(街道)代征。为了确保税费征缴公平公正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2011年征收标准:
1、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按实际耗用的电量征缴;每度电标准为:退火、压型0.15元,其它0.35元。
2、不使用动力电但有机器设备的加工户,按设备台数征缴;每月每台标准为:磨珠42元;夹珠100元;国产内雕机542元;进口内雕机584元。
3、其它从事水晶加工、组装的加工户按从业人员征缴;每人每月80元。
二、税费征缴流程
(一)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
1、申报缴纳税费
个体水晶加工户需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乡镇街道代征组或信用社,就其耗电情况按规定标准申报缴纳税费。2011年6月实际耗用电量应申报缴纳的税费,必须在8月15日前缴纳;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缴纳税费原则上由信用联社扣款,特殊情况也可以现金缴纳。
信用联社扣款的水晶加工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信用社存折(卡),至信用联社各网点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存折(卡)内应留有足够的余额扣缴,每月15号前存折(卡)税费扣缴成功的,视同税费申报完成。无信用社存折(卡)的,应新开存折(卡),办理相关手续。现金缴纳的水晶加工户,必须在每月15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各乡镇(街道)代征组申报缴纳。
2、申请用电抵免
有用电出租的用电户和有分表的用电户,应在每月10号前,就各分表的实际用电情况填报《抵免用电申请表》,经乡镇街道税务代征组审核同意后,分表所耗电量相应的税款由分表使用人缴纳,若分表用户不是从事水晶加工的,分表所耗用电量部分予以扣除(非水晶加工户应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未在每月10号前到各乡镇街道代征组办理抵免申请的,由总表用电户缴纳全部税费。
(二)不使用动力电的加工户
乡镇街道代征组通知的时限、地点按规定标准申报缴纳税费。缴纳税费可以选择信用联社扣款,也可以选择现金缴纳。
三、违章处理
1.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2.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停止供电外,由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并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浦江县国税局          浦江县地税局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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