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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财税[2011]82号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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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16:44: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成文日期: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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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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