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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问题解答]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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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08:41: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问题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08日
字体:【】【】【
问题内容:
  您好! 我是一家新办企业公司的会计,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存有一点疑问:比如我们公司5月份开业,月末记帐时会将当月的工资费用计入5月份的成本费用中,可是工资要6月20号才发放,我6月7号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是以零申报还是以6月份应该发给工人的工资额来申报呢?我查询了个人所得税法里说代扣代缴后应该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那按照这种规定的话我们6月7日前没有发放工资给员工,应该以零申报,等7月7号的时候才申报6月20日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额来申报,8月7日前把代扣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但是从公司来讲5月份帐务里已经确认为员工的工资为一项负债了,只是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如6月7号不申报5月份的工资是否是同时也拖欠了国家的税款(如果隔两月再发放员工工资的话会更加明显) 可能实际操作中大家都有不同的变通方法,但还是希望能得到规范的操作方法,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取得所得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据此,贵公司应根据6月20日支付所得额确定5月所扣的税款,在次月七日内(7月7日前)缴入国库 ,各月依此类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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