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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新老衔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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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11:0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新老衔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2011-9-14 16:13:13

  

税政管理二处

二便函〔201117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新老衔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日前,上海、厦门等地就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问题在网上造成较大反响,为扎实做好我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务必统一宣传、解释口径
  各级地税机关在对外作宣传、辅导、咨询答复时,务必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97日正式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口径,各基层税务分局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对外咨询,确保解释口径一致,杜绝擅自任意答复。
  二、加强申报软件使用辅导
  (一)省局个税全员管理软件已经升级到6.0.6版本,软件增加了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校验功能(有关具体通知事项详见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外网主页),如个人身份证号有误,身份校验功能校验后将自动提示“信息有误”,并显示错误的身份证号码清单,但不影响继续申报。请各市县局务必通知所属基层税务分局,对广大纳税人(扣缴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工资表和正常工资明细表中的“发放年月”是指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月份。如纳税人实际在8月份取得工资,扣缴人填报上述两张表时“发放年月”应选择“20118月”,适用老税法;如纳税人实际在9月份取得工资,扣缴人填报上述两张表时“发放年月”应选择“20119月”,适用新税法。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明确将上述系统功能和操作方法告知扣缴人,各级地税机关在宣传辅导过程中应当主动提醒扣缴人认真核对“发放年月”后再进行确认。
  三、及时妥善处理退税问题
  对因扣缴人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9月份发放工资已按老税法扣缴而多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从讲政治角度,高度重视此次新税法的贯彻落实,耐心为扣缴人和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帮助扣缴人解决全员申报软件操作等问题,切实让老百姓享受到此次新税法的减税实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税政管理二处
关于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确保新旧税法平稳衔接,现就做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等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务必严格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97日正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见附件),再次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有关问题,请各地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答记者问中的口径进行宣传、辅导和答复、解释。
  二、省局已经修改完善了个税全员管理软件,其中工资表、和正常工资明细表中的“发放年月”是指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月份(无论该工资所属期是几月份),如发放单位选择8月份,则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如选择9月份,则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各地在宣传辅导过程中应当主动提醒纳税人认真核对后再进行选择。
  三、对新税法实施前扣缴单位未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特别是扣缴单位8月的员工工资,在9月发放且在9月申报的情形,误选为8月份发放工资。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重点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既要消除扣缴单位顾虑,也要让工薪纳税人按时享受到减税优惠,并要在今后工作中引导该部分扣缴单位准确理解税法,规范申报纳税。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1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9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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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1:16:59 |只看该作者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工薪所得个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提醒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点击数: 983   发布日期:2011-09-12   最后更新时间:2011-09-13 10:14:1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尊敬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近日,个别企业通过我局网站提前办理9月份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因申报填写错误,导致应纳税款仍按旧税法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为帮助您准确申报税款,厦门地税局提示您:
  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我局即对厦门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进行了相应的升级,经专业人员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已于2011年9月1日零时配合新个税法的正式施行而上线运行。(附:《厦门地税网站个税申报系统及个税计算器升级更新的通知》(点击查看) )。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单位发放或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月份为税款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应于取得收入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该税款所属期应纳税款的扣缴或自行申报手续。例如2011年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2011年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向我局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8月份的工薪所得个税,我局均依法按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而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9月及以后月份的,我局一律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请各单位财务人员务必留意,无论是哪个月的劳动所得,只要是在9月份发放的,其税款所属期应为9月,应按新税法规定的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
  三、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准确填报税款所属期,才是系统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的关键。为方便纳税人申报,我局个税申报界面一般默认的税款所属期都为申报期的上月(当前默认为8月),如果纳税人本月要提前申报税款所属期9月的个人所得税,只要将税款所属期修改为“2011-09”,也可以提前申报。我局已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增加此问题的提醒,请大家留意核实“税款所属期”,正确申报个税。
  
个别单位如果是一直误将工资所属月份当做税款所属期申报(如“8月发放7月工资错按税款所属期7月进行申报”),且本月尚未进行个税申报的,可在本月做调整,对税款所属期8月进行零申报,并自10月起正常申报,即10月申报所属期9月的个税。
  四、如果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的个人本月已申报个税,但因错误填写申报税款所属期导致多申报税款并已缴纳入库的,可填写《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附:《退税申请办理指南》(点击查看,内有提供所需表报的链接等))。也可以在下月正常月薪申报时抵扣下月税款(方法是在10月申报期进行个税明细申报时,在“已纳税额、抵扣额”栏目中填入9月多报的税款)。
  特此提醒。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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