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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11]15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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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5:11: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1-11-21 10:37:1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  文字大小:【】【】【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浙江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浙江作为我国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大省,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认清形势,切实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受国内外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近期我省温州等地少数中小企业出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帮扶中小企业作为今年“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以及税收征管服务工作的重点。
3.创新管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明确目标、抓紧解决,统筹兼顾、区别对待,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清当前我省经济运行态势及中小企业危机成因,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和化解当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危机,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税收优惠不落实的现象。要以个性化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举措,积极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减轻办税负担。
二、落实政策,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一)认真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4.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关于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确定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起征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增值税。
5.落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鼓励企业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6.落实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本企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解决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
7.落实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9.落实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对福利企业按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每年退还一定限额的增值税(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用足用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落实延长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扩大范围。
11.落实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税前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落实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我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3.落实鼓励企业创业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继续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16.落实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7.落实降低企业重组成本的所得税政策。积极参与企业资产重组,做好税收政策辅导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18.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一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二是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三是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四是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低于10%的税率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落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所得税政策。一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三是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四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三)及时足额办理出口退税
2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在受理后当月审核、审批完毕,次月初即办理退库手续;对外贸企业,实行按月多次申报办理退税,加速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
21.落实收汇核销政策。中小出口企业因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而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中小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税。
22.配合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经中小出口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出口业绩稳定、没有偷骗税行为的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在退税审核期期间已审核通过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予以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出口退税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
(四)提高税收征管实效
23.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在报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以在三个月内缓缴税款。
24.优化发票管理措施。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对于企业走逃后又回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三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25.防止多头评估和重复稽查。认真落实税源一体化管理制度,消除多头、多次重复评估与稽查。除上级督办案件和举报案件外,近期不安排专项稽查。
三、优化服务,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
26.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更加关注中小企业的服务诉求,将纳税服务的重点更多地放在中小企业上,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需求调查。根据中小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针对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以及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开展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税法宣传,确保广大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建立健全纳税咨询辅导服务制度,规范咨询服务行为,使中小企业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和使用税法。针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主要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
27.落实纳税服务举措。提供多样化服务平台,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完善财政、国税、地税三方共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加快国税网站群建设,探索建立网上办税厅,使中小企业足不出户享受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涉税服务。优化征管和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精简涉税资料,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中小企业办税负担。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完善全程服务制度。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进一步方便中小企业办税。推进自助办税区建设,着力降低中小企业办税成本,为中小企业办税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
28.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和督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开展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落实《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坚决防止和制止侵害中小企业权益的行为发生。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妥善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和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协作,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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