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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 省地税局出台补充规定—爱心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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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6 12:2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省地税局出台补充规定—爱心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稿件来源: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时间:200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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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连日来,我省企业、个人踊跃向地震灾区捐款、捐物。这些捐赠如何申请税前扣除?今天,省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的通知》,结合我省公益性捐赠实际情况,对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的捐赠税前扣除办法做出补充规定。
        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属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的公益性捐赠,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个人捐赠如何申请税前扣除?规定指出,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的,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个人直接捐赠的,雇佣单位在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此外,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规定同时指出,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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