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在确保我县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其社会保险费的负担,2011年将继续减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
与去年相比,在实施对象上原则上与去年保持一致,但在实施费种上将由去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
对部分企业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减征,标准相当于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减征所属确定为2011年11月份申报、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视同为2011年全年的减征额度。但减征费款不包括产生在11月份征缴额中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地税部门在2011年12月份一个月按减征对象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作征前减免集中操作,企业不需报任何申报手续。
2011年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11月份发生时效,逾期不享受,补缴不享受。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受影响。
规费科 童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