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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关于对我县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临时性减征和缓缴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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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3:4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对我县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临时性减征和缓缴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11月29日 | 浏览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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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临时性减征和缓缴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和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浦政发〔2011〕54号)有关精神,在确保我县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负担,2011年将继续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和缓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四项社会保险费的减征
(一)实施范围:我县实施五项社会保险费合征的中小型企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
(二)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除下列行业的我县各类企业。

1.金融、保险、证券业;通信、通讯业;电力;石油、石化;烟草;房地产;印染砂洗、水晶及相关产品、肠衣、造纸、钢铁、水泥、化工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环保政策的行业。
2.
连续3个月未申报、零申报或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集中减征额度标准:
对部分企业实行的社会保险费临时性减征标准,相当于四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2011年12月份一个月内集中操作,减征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申报、核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统筹部分。减征费款不包括产生在11月份征缴额中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
(四)操作方法:
1.对享受集中减征的企业名单由劳动、财政、地税部门进行共同审核确定,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五费”合征企业12月份(所属期为211年度11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程序和方法按时申报,由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征手续。
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确定。其中社保机构核定12月份征收额中包含补收补退额采取只产生12月份征收额的办法处理,即所属期为2011年11月份产生的正常应缴额,补收补退部分延迟一个月产生、征收。
4.2011年临时性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11月份发生时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
5.对符合减征的企业,2011年12月份(所属期为2011年度11月份)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减征待遇。
6.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受影响。
二、社会保险费的缓缴
(一)缓缴社保费审批条件:
1.经营发生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标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2.未享受并不再申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单位;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
(二)缓缴社保费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缓缴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地方税务局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2.企业申请缓缴期在4-6个月的,由地方税务局会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实施。
3.审批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提出下一月份的社保费缓缴申请,填写《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





》,交办税大厅受理,缓缴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实施。缓缴期在4-6个月的,经地税、财政、人力社保三部门审批
后实施。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由主管税务分局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返回给企业,企业持《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审批表》到办税大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缓缴。所有缓缴费款须在2012年底前入库。审批方式和流程参照税款缓缴执行。
(三)企业申请缓缴须递交下列资料:
1.缓缴申请报告;
2.申请上月利润表;
3.申请上月工资发放清单。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 江 县 财 政 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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