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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若干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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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7 15:44: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地税规200822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若干政策


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省局提出的在全省范围实现“参保登记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缴基数统一、征缴流程统一、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经充分调查和测算,并报县政府同意,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浦政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缴费基数、费率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不建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不缴纳)。
1、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其它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2009年按不低于30%,2010年按不低于40%,逐步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1)选择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7.5%缴纳,个人按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2)选择不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6%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不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时选择建立个人账户,但需在退休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差额。
3)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按比例申报的工资总额时,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分别缴纳。选择建个人账户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纳,选择不建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退休后建个人账户)按原规定标准提高0.5%缴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7.5%缴纳,个人按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的100%,按10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4、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继续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单位缴费,其它单位不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单位缴费,继续享受原先参保时的同等待遇。
(二)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其它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按比例申报的工资总额时,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原规定执行。
二、应征数的产生及征管办法
企业缴费部分的应征数由企业通过网上申报产生,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同时在每月20日前向县医保处或就业处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及人员增减变更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应征数(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除外),由企业向县医保处或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社保部门产生并传递给地税部门,由信息中心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产生。两者共同由地税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向个人代扣代缴后向地税部门缴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征数全部由社保部门确定,并传递给地税部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原办法执行。其它征管办法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致。
三、
注意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政策调后,企业的费负将会有明显的增加,因此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实施之前必须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以取得缴费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二)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费率不一样,个人享受的待遇不一样,直接涉及到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直属分局应于6月10前尽快通知原先已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向其宣传建和不建个人账户的具体政策规定,要求其携带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到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窗口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确认书》(见附件),或通过浦江地税网站下载《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确认书》,经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后交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窗口,完成确认手续。对原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办企业原则上都作不建个人账户处理。
鉴于所有老办企业的费种鉴定一次性完成工作量较大,对老办企业的费种增加和变更工作暂由直属分局各日常税源管理岗在6月10日前完成,以后所有新办企业事业单位的费种鉴定工作全部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完成,直属分局各日常税源管理岗负责具体审核和修改。
(三)信息中心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并保证和社保部门之间数据交换的准确性。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确认书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调整
医保
失业
政策
通知

浦江县地税局办公室
200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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