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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征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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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3 09:54: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免征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的通知

http://www.jh.ziq.gov.cn/dqj/jinhua/shownews.asp?newsid=3142

时间:2011-12-31 13:59:53来源: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阅读296次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检验检疫各级机构将对所有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定标准的企业实施暂免征收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及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及备案登记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划分方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附件2)相关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外贸公司统一划分为批发业)。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认定的企业范围: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新申请备案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果符合“一、(一)”认定标准的,可向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2.审核流程:
(1)备案企业申请认定小型微型企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a.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3);
b.工商营业执照;
c.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d. 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3.跨年度重新认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在2012至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审核流程参照“一、(二)2.审核流程”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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