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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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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4 07:2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6号)、《关于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补充通知》(浙财预字〔2009〕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有关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优惠项目申报口径。查账征收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除免税收入项目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第7行“免税收入”外,其他优惠项目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均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农林牧渔业、资源综合利用等。
    二、关于总分机构纳税人申报口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25%,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25%,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省内跨市县(含宁波)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0,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
    三、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口径。为及时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情况,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现予以发布。该表由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填报,第1至7行除填报“累计减免所得(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额”外,还应根据规定税率计算实际可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入“累计减免所得税额”,第17行“累计减免所得税额”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一致,且小于等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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