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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和明确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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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10:49: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财税200873

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和明确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浙财社字〔2008〕6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252号)要求,现就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交出一本明白账、放心账
一是对抗震救灾捐赠款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尤其是社会捐赠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对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确保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二是有关接收捐赠单位要落实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本次募集的抗震救灾捐赠款项必须全部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一律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用于与救灾和重建无关的任何开支,也不得转增原始基金。
二、加强捐赠款物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为整合资源,发挥各个单位救灾款物的整体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全县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所有募集的支援地震灾区的捐赠款物,要根据灾区的需求和省下达我县的援助项目计划,及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实行统一调配,统筹使用。除特殊定向捐赠的款物须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行定向捐赠之外,未经县民政部门或县红十字会同意,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拨付捐赠款物。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是要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捐款单位及时提供《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
二是要与纪检、民政、审计等部门通力合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同时,必须严格把关,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明确税收政策,鼓励捐赠,积极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一是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暂包括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发文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
二是纳税人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公益性捐赠,按以下办法申报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并附送公益性捐赠票据。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下列规定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1)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户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办法,参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处理。
(2)对由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员工捐赠并转赠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的,在单位代扣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公益性捐赠票据和本单位出具的员工捐赠清单,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员工捐赠清单由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3)对个人直接向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捐赠的,雇佣单位在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4)单位在代扣非本单位员工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凭纳税人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票据(复印件)和公益性捐赠额尚未申报税前扣除的声明由代扣单位统一保管备查。
(5)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执行。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地税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救灾
捐赠
管理
税收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本系统各单位


  浦江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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