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6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朋友欺诈借款 他成“替罪羊” 受损方不撤销合同他还得还款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43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6-8 12:27: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朋友欺诈借款 他成“替罪羊” 受损方不撤销合同他还得还款



2012年6月1日 15:42:39  来源: 今日浦江

  案情: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4月12日,李某与张某合作购进小劲酒,李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王某借款30万元。李某与张某共同出具借条一份,承诺10天归还。借款到期后,李某与张某仅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还。
  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9324元(暂算至2008年11月30日,此后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本金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李某辩称:借条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张某诈骗王某20万元的犯罪证据,张某以出具借条为名骗得该款项,已受到法律处罚。如果自己参与了诈骗,应属于共同犯罪,也应受到处罚。但法院已认定是张某的个人行为,因此自己对王某的20万元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4月12日共同向王某借款,并出具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借款之日起10日内还清。此笔借款被张某用于支付他人利息、还债等用途,与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符。张某已被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但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此借款合同,此借款合同继续有效,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从该条款可知,受损害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虽未参与诈骗,但他和张某一块与王某订立的合同仅为可撤销合同,在王某未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仍为有效,李某不能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然,李某可以在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再向张某追偿。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5-5 13:07 , Processed in 0.05958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