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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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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5:0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制度
来源:日期:2012-06-28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科室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服务承诺。


(一)政务公开。在税收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履行公务或向公众提供涉税服务时,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将职能范围、法规依据、工作程序、办事规则、服务规则、服务标准、办理时限等,通过网站、公告栏、《办税服务指南》等载体或方式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


(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涉税审批事项,按照职责和权限,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审批,做到依法、公正、廉洁。


(三)实行办税大厅一窗统办窗口统一受理。全系统办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办税大厅受理。申报企业或个人将申报材料送到一窗统办窗口后,在限定期限或时间内到一窗统办窗口获取批复或办理结果。


(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本系统办事或咨询有关涉税办理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事项受理的依据、时限、需提供的材料,或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理由。


(五)限时办结。在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审批和办理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各项审批办理事项的规定时限,在《浦江县办税受理项目及流程一览表》中公布,或在窗口办文回执中告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时,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限前告知纳税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实行首问负责制。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和受理的首位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

(七)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八)文明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来访的纳税人或接听电话时,必须遵守服务礼仪规范,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使用文明用语。

(九)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十)延时办结。在办理事项时,恰逢已到下班时间,必须主动进行办理,延长工作时间,如所办事项涉及流转审批的,须主动联系进行流转审批,直至纳税事项办理完结才下班。

第四条
服务对象评议

(一)纳税人可通过途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1、通过电子服务质量评价器选择“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2、通过意见建议箱投放自己的意见建议。

3、通过投诉电话,国税网站进行投诉和说明。

4、直接向局领导、监察室、纳税服务部门投诉或说明。

(二)每季度按评议的结果来评比“星级服务窗口”和“优质服务标兵”。

(三)对服务对象评议落后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针对不同情况按县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本系统监察部门接受社会各界对系统各级机关和当事人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投诉,并负责调查答复投诉人。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投诉。


第六条对违反服务承诺制度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县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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