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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新规] 辽宁国税解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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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1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辽宁国税解读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字体:[大 中 小]来源:辽宁国税作者:日期:2012-07-02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规定进行了梳理归类,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现行有效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整合。从1985年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至今已有27年,为了适应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经历了数次大规模调整,申报审核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但是也存在着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通知和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劳务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认定、申报管理等内容,并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了108个文件,构建起了较为清晰完善的出口退税政策、管理体系。
  二、调整了部分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减轻了出口企业负担
  (一)调整了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次年的4月30日,最长可延长380天。
  (二)扩大了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实行免税政策: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2.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退(免)税有关凭证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货物证明》的。
  4.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5.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7.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8.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同时还规定,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一旦放弃,36个月不得更改。
  (三)扩大了视同自产出口货物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除外)、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纳税信用等级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外购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
  2.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新增了部分出口退税规定
  1.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3.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3倍的企业,其出口的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
  (五)取消了个别限制性规定
  取消了原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三、明确了一些具体问题
  1.明确了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2.明确了外贸企业从事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时,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并依据受托企业开具的含有原材料价格的加工费发票、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3.明确了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4.明确了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四、强化了部分敏感商品的出口退税管理
  针对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商品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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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0 10:26:21 |只看该作者

[蒲河新城国税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08

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24号文件精神,对现行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2012年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由原出口货物报关离境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改为次年4月30日前。但是当月出口货物,次月征期必须申报。
   二、对于出口企业2011年报关离境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于2012年7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税。逾期未申报的,基层局不再受理。
   三、免抵不退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从2012年7月1日起,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由“免、抵”调整为“免、抵、退”。系统退税方式需要修改。
   四、所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统一实行“实耗法”,请各企业自行修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计税方式。
   进料加工手(账)册分为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三种。
   电子手册是纸质手册的电子版,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均以每个加工贸易合同设立,海关根据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期限确定核销日期,对手册进行定期核销管理。一户企业可以同时设立多个纸质或电子手册,手册登记号为以C开头的12位代码。
   电子账册是海关以企业界为单元为联网企业建立的电子底账,实施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企业只设立一个电子帐册。海关根据联网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海关的监管需要确定核销周期,按照核销周期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企业进行核销管理。
   生产企业已在海关办理核销的手(账)册必须在2012年7月份申报期在申报系统办理核销。未在海关办理核销的手(账)册,须按照省局《公告》及《解读》的具体要求办理阶段性核销和重新登记手册,对原手(账)册中已录入的未耗用进口料件金额可用一笔红字业务冲减处理,同时结转到新手(账)册的前期未耗用进口料件金额也应用一笔业务处理,两笔业务金额绝对值相等,进口报关单号可按18个“0”加项号的规则虚拟。
                                          沈阳市蒲河新城国税局
                                             2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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