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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政府办公室转发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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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21:5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江县国税局、浦江县地税局关于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2012-8-2 12:55:44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5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浦江县国税局、浦江县地税局关于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国家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和水晶行业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制定了我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调整方案,并经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转发,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浦江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结合水晶行业生产经营变化的实际,按照“细分行业、分类管理、规范执法、扶大扶强”的原则,对我县水晶行业税费征缴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社会化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划分
(一)专业化管理的范围
1.各类企业性质的水晶加工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浦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宅功能分区内的水晶加工户。
(二)社会化管理的范围
除以上列举外,其他从事水晶生产加工的个体加工户均纳入社会化管理的范围。
二、征收方式
对纳入社会化管理范围内的水晶加工户,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建账建证水平,分别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二种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加工户,按月申报缴纳税费;
(二)定期定额征收加工户,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方式征。
三、征收标准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加工户,由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税费,并实行“按电控销”的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即其申报的营业额不得低于监控指标值。
监控指标值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实际用电量-生活用电)×4元
生活用电按不超过其实际用电量的5%计算确定。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水晶加工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到户,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确定的申报纳税月份缴纳税费。
四、税费缴纳
(一)查账征收户
1.实行查账征收的加工户,均应在县信用联社开设缴税账户,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
2.每月15号前自行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代征组(以下简称“代征组”)办理纳税申报,缴税账户内存足当期应缴税费,“代征组”通过信用联社办理应缴税费扣缴。加工户缴税账户尚未开设前,应自行到“代征组”办理现金缴纳税费。
(二)定期定额户
定期定额户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在税务部门确定的申报纳税月份的15号前到“代征组”办理纳税申报。有缴税账户的,在申报纳税月份的15号前在缴税账户内存足当期应缴税费,“代征组”通过信用联社办理应缴税费扣缴。无缴税账户的,在申报纳税月份的15号前自行到“代征组”办理现金缴纳税费。
(三)逾期纳税申报处理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加工户,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务检查或强制执行措施,乡镇(街道)予以配合。
五、日常管理
(一)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缴工作,国地税部门各抽调2名税务干部,实行合署办公,负责对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指导、辅导、培训、监督、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二)税费征收方式一年一定,一经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三)有用电出租的总表户和兼营非水晶行业的加工户,应在每月月底前到 “代征组”如实申报各分表用电量。
(四)查账征收户每月申报营业额低于监控指标值的,由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办理补申报。如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
(五)定期定额户的机器设备或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时向“代征组”报告。由“代征组”实地调查核实后,变更相关信息并调整定额。
(六)各乡镇(街道)应将税费征收情况按规定的时间、统一的格式进行公开。税务机关对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调整方案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浦江县国税局                浦江县地税局
主题词:经济管理 税收 调整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检察院,

县法院,垂直管理各单位。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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