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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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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09:3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2-05-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规定,20121120141231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发票工本费免征工作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税系统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据测算,全省国税系统管辖的90%以上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可享受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周密部署,充分做好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各项准备工作,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到优惠政策,确保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免征发票工本费的范围及期限
  暂免征收发票工本费的范围是小型微型企业,企业的类型划分应严格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个体工商户纳入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的具体期限为20121120141231
  划型相关口径暂根据总局修改综合征管软件的业务需求(目前软件正在修改中,如有变动按总局升级软件为准):
  1.主行业确定类别。多行业经营的,以主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2.取数口径的确认。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确认;无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营业收入按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税务登记记载的数据为标准。
  3.分支机构纳税人划型与总机构一致。分支机构纳税人原则上划为大中型企业,如其总机构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归入小型或微型企业。
  三、认真组织落实发票工本费免征工作
  1.及早准备。各级国税局应提前组织实施企业的划型工作,确定分类名单。企业划型原则上11次,首次确定时,营业收入等各项指标可以上年的数据为判别依据,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2.做好应急预案。做好综合征管软件升级的准备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如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未能及时升级,也须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能在201211日起享受发票工本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畅通争议处理渠道。各级国税局应将认定标准及税务机关的划型结果向纳税人公示。纳税人有异议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局核实后予以调整。
  
  附件:1.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1230印发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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