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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7月-2009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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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9 11:5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人劳社保[2008]62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和浦江县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含城镇规模以上私营单位)情况,结合我县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文件规定,现将2008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508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392.1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计271.5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20.6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45.3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30.2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15.10元。
2、县以下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含雇主)及农村个体参保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230.5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3%计283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5%计184.6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98.40元;失业保险缴费县以下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合计36.9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4.60元,职工个人缴纳12.30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3、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230.50元,缴费比例20%。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246.10元。
4、职工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5、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暂保持0.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以上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调整
缴费标准
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委书记、县长张伟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楼东江。
抄: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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