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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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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09:52: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什么是失业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是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失业保险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征缴范围、缴费基数、费率如何确定?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1、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其它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2009年按不低于30%,2010年按不低于40%,逐步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1)选择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7.5%缴纳,个人按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100%,按10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确定。
2)选择不建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按6%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60%,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不建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时选择建立个人账户,但需在退休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差额。
3)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按比例申报的工资总额时,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分别缴纳。选择建个人账户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5%缴纳,选择不建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退休后建个人账户)的按原规定标准提高0.5%缴纳。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按7.5%缴纳,个人按2%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100%,按10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的300%的,按300%确定。
4、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继续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单位缴费,其它单位不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单位缴费,继续享受原先参保时的同等待遇。
(二)、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其它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不低于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缴纳,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单位按比例申报的工资总额时,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单位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原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如何征收管理的?
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从2008年7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起全部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实现“五费合征”。其所有征收管理模式同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致。
企业缴费部分的应征数由企业通过网上申报产生,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同时在每月20日前向县医保处或就业处办理个人缴费基数及人员增减变更申报。个人缴费部分应征数,由企业向县医保处或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社保部门产生并传递给地税部门,两者共同由地税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由企业向个人代扣代缴。
四、企业在200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做那些工作?
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2008年6月10日前到地税办税大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账户确认手续(具体手续详见地税部门公告),实施费种鉴定,在2008年6月20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参保手续。
五、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填写《医保职工信息登记表》,送县医保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人员由本人到县医保处填写《医疗保险职工登记表》,同时附上: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本人免冠1寸彩照三张
3)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4)个体工商户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200861前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2008612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
六、如何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医疗账户按下列规定构成:
1、按个人缴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年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的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岁按1.5%划入,满45周岁以上(含)的按2%划入。
3、已办理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再按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退休(职)人员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4%划入个人账户。
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如何规定?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费用,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及住院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

八、我县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费,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称为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在县人民医院住院的800元,县中医院的700元,中心卫生院及其它定点医院住院的600元,转上级医院的1000元。退休人员在在职人员基础上下降200元,年内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发生额以下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一定的比例后,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比例为:
1、起付标准以上至2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
2、20001元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发生额部分,在职人员自负10%,退休(职)人员自负5%。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年度内累计从统筹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九、医保病人如何就医,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1、挂号、办理住院手续、办理转院手续时,应首先出示医保IC卡。
2、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按规定缴足一定费用,用于支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
3、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医院与县医保处结算,病人无需去县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
4、转外就医人员持医生出具的转院证明,先经医院医保办签字同意,再到县医保处签字同意,才能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5、转外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结束后,持就诊医院的收据、费用清单、药品清单、医保IC卡、转外就医证明等资料到县医保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6、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①甲类药品:其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②乙类药品:其费用由病人自负5%;③未列入甲、乙类的药品其费用由病人全部自负。
7、住院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后作为一个医疗终结,再次住院需重新计算起付线。               十、不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哪些?
1、未经批准转县外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用;
2、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和药品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其它责任事故、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费用报销有哪些规定?
特殊病种患者的门诊费用,年度内视作一次性住院费用,每一个医疗年度报销一次(即确定后的一周年),起付线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职)人员600元。个人负担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报销时必须由患者随带《浦江县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卡》、医保IC卡、医保专用发票、诊疗、用药清单前来医保处办理手续,患者行动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必须随带本人及患者身份证。
特殊病种患者的用药范围,为确定病种的对症用药,门诊处方用量肝硬化、肿瘤患者不超过1个月,其它病种患者不超过半个月。
十二、何谓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浦江县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浦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年内累计发生超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每人每年42元,由地税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征缴,其来源和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被保险人医疗年度内在最高支付限额发生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在每一保险年度内商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赔付的保险金为20万元。
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时,参保职工应随带病历卡、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等资料。
十三、异地安置人员有哪些规定?
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到县医保处填写异地安置登记表,并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一家定点医院,如需住院治疗的,凭定点医院的有效住院医疗费发票、用药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按有关规定报销;用于门诊治疗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于每年12月凭医保卡、身份证向医保处申请,同意后去建行取现金。
异地安置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长期驻外工作人员;

2、
外地人在浦江工作,退休后户口迁回原籍的人员;

3、
子女在外地工作,退休后随子女居驻,并在居住地已办暂住证的人员。

十四、失业保险缴费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终止(中断)参保,补报职工参保名单有何规定?
每月1-20日前办理申报职工增加、减少的手续。
1、新增参保人员的办理:新增人员,需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非农或农业户口)、本人类别(本县人员或外来人员)等基础信息填写《浦江县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到县就业处窗口办理。
2、终止(中断)办理: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解除、除名、退休、调动、死亡等离开单位的,填写《浦江县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到县就业处窗口办理。根据其终止(中断)原因,县就业处进行审核,职工方可享受相关待遇。
3、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月底前向县就业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未报的,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参保人员补报参保后,需自补报登记后继续缴费满一年,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
十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力,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就业处。
十六、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十七、就业转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非农户口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一寸照片二张到县就业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县就业处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八、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申领?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持身份证到县就业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
十九、外来人员的待遇如何享受?
外来人员在浦江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选择到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审核其待遇享受期限、享受金额。跨省转移的,按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划转。省内转移的,全额划转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其他待遇由户籍所在地或迁入地的经办机构解决。同时将其人事档案转回户籍所在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通知失业人员在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的登记手续。
如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的,则按浦江县就业转失业人员登记手续办理失业登记。
二十、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及标准如何确定?
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是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的。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十一、缴费期限的累计与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保留?
1、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其缴费期限予以保留;
2、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予以累计,并按累计后的缴费时间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二十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本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就业转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二十三、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县就业处按月发放,就业转失业人员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凭《失业证》到县就业处窗口办理失业状态确定,经确认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享受待遇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一次性领取。若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期限登记或连续2个月不到就业处接受失业状态确定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二十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就业转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还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培训补助、跨地区就业、自主创业补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五、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对失业人员如何赔偿?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费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00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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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0:17: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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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格: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户口关系要写明、参保时间写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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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8 10:00: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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