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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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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6 14:07:2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公告
2013-6-25 16:16:23

为全面核实税务登记户籍管理信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源监控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132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到9月底,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验证范围

凡2011年12月底前,在我县范围内经工商、民政等批准设立登记部门批准设立,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二、验证内容

1.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各项应登记项目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2.经批准设立登记部门批准后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已办理变更登记。

4.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是否已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三、验证方式、程序

本次验证采用网上验证和大厅验证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办理验证手续。

(一)网上验证。

纳税人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税系统”, http://www.zjds-etax.cn),页面左侧“业务受理”下的“登记管理”项目,再点击进入“税务登记”下第三行的“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模块。

1.判断是否属于验证范围

点击进入“税务变更登记(验证、换证)”模块下第一行的“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页面左侧功能菜单中显示“基本信息(验换证)”字样的,表明该纳税人属于本次验证范围。功能菜单中显示“基本信息”字样,表明该纳税人不属于本次验证范围,纳税人无须进行后续操作。

2.验证操作

若纳税人属于本次验证范围,请逐一打开审核 “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中的列示的“基本信息(验换证)、开户银行、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情况、分支机构、总机构”信息,仔细核对所显示的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表单中“行业登记”无需操作)。

(1)一致的,即不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纳税人在网税系统中填列相关资料后点击“保存验证信息”保存,然后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出《变更税务登记表》留存即可。待主管税务分局审核通过后,该纳税人可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处收到2013年度已验证的回复

(2)不一致的,即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①变更内容不需要提交纸质证明资料的,系统无提示;纳税人点击“保存验证信息”保存后,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留存。待主管税务分局审核通过后,该纳税人可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处收到2013年度已验证的回复

②所变更的内容需要提交纸质证明资料的,系统出现“验证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您到办税服务厅查验核对办理验证手续,请确认是否变更?”提示的,纳税人点“确定”后保存修改后的验证信息。不出现提示的,纳税人点击“保存验证信息”保存修改后的验证信息。点击“打印变更表”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携带《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登记表上注明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到相应的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查验核对、办理变更手续。待主管税务分局审核通过后,该纳税人可在网税系统的通知公告处收到2013年度已验证的回复

纳税人如未领取网税系统注册码,可以先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再按上述方式进行网上提交验证信息。

(二)办税服务厅验证程序

部分无法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的纳税人可携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直接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

四、其他事项

1.纳税人仅需对税务(缴费)登记变更表中内容进行核对修改,其他表单不需要操作。税务(缴费)登记变更表中「行业登记」内容不需要修改。   

2.即使纳税人无需修改任何登记信息,也要按<保存验证信息>按钮,用来向《税友龙版》系统产生待办事项,否则会一直处于未验证状态。

    3.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纳税人发生歇业、停业、宣告破产及其它原因停止经营的,没有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歇)业、注销登记手续。
    5.涉及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有内容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携带相关变更后资料,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经核对确认后,由办税服务厅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并发放给纳税人。
    6.服务咨询电话

    办税服务厅:84107697

    征管科:84107232

五、违章处罚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在验证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验证或申请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或对在验证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前补办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可不给予处罚或按简易处罚方式从轻处罚。

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主管地税机关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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