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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提醒【20131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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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41: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每月一提醒【201311】
来源:日期:2013-11-01

《“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税负申报表》每月照报

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13年61号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执行。公告全文请见退税动态。

2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根据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2).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联系电话88181032),

特别提醒:如要变更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在国税征收大厅和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完成后,还要持退税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行、企业、国税公章)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以防退税款办理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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