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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提醒【2014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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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3 15:43: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每月一提醒【201402】
来源:日期:2014-02-10

《“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税负申报表》每月照报

1、            本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因本次升级内容较多,请各位认真阅读新系统的安装说明和操作说明等,先做好数据备份,再安装新系统。

2、            部分注意事项:

①、增值税申报表中相关项目金额的确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的销售额计入当月增值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一栏。此项内容与原计算方法相比未发生变化。

②、出口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单证不齐数据不允许录入系统进行申报。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销售收入仅包含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数据,因此与第①项比较,将产生差额,该差额将普遍存在。但免抵退税办法不得免征抵扣税额不应有差额。

③、该版本的“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中新增加六个字段,分别是“是否申报收汇”、“申报收汇起始”、“申报收汇截止”、“放弃零税率”、“放弃零税率起”和“放弃零税率止”,新增的六项内容出口企业不可自行修改,需通过读入税务机关的系统反馈自动更新相关标志,其中“是否申报收汇”、“申报收汇起始”、“申报收汇截止”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中规定的需提供收汇资料9类企业的相关内容,通过审核系统预审反馈或全部反馈自动更新标志。同时,这9类企业本月起必须进行‘出口收汇情况申报(已认定)。未收汇的不能申报退免税,单证不齐标志栏填“w”。

④、新认定或变更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除在系统配置中修改相关企业内容外,还需通过申报系统中新增的【认定向导】模块中录入相关报表,生成电子信息、打印报表报送税务机关。

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无论出口企业是否为9类提供收汇单证的企业均应须在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每年的4月份申报期)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9类企业还应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联系电话88181032),

特别提醒:如要变更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在国税征收大厅和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完成后,还要持退税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行、企业、国税公章)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以防退税款办理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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