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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政〔2014〕12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亩产税收审核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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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0:39: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2013年度亩产税收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4-3-4 16:56:15

浦地税政〔2014〕12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亩产税收审核



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分局)、中心:

根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13〕[2013]56号)的要求,现就纳税人亩产税收申报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亩产税收试点的范围及政策

(一)试点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工业、商贸服务、金融保险、其他等行业。工业包括工业制造、加工、修理修配;商贸服务包括批发、零售及服务;金融保险包括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其它是指除工业、商贸服务、金融保险外的行业。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收入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收入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二)试点政策

县内使用3亩(含)以上土地的纳税人,凡亩产税收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

1.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30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减免优惠;

2.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300%之间的,给予80%减免优惠;

3.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50%(含)-200%之间的,给予60%减免优惠;

4.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150%的,给予50%减免优惠;

5.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不超过50%减免优惠。

(三)其它规定

1.垄断及限制类行业不列入减免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石油、电信、房地产、建筑、采掘、造纸、印染、电镀、水晶等行业。

2.纳入试点对象的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暂停执行省政府、省地税局制订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除外)。

3.当年新办企业、当年注销企业不属于试点对象,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试点对象。

4.闲置土地,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5.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偷税、侵权、假冒、污染偷排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②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

③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

④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

⑤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况的。

6.企业同时符合享受本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具体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

二、亩产税收计算

亩产税收=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用地亩数

其中:会计年度实际入库税额是指2013年1月1 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按税款发生期),包括增值税(含免抵调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一次性税费收入、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社保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基金、工会经费。

用地亩数为2013年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纳税人自用及出租的土地。对纳税人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经国土、乡镇、地税部门确认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当月增加的土地面积,从下月起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增加的土地面积。当月减少土地面积,从下月起,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减少的土地面积。

三、亩产税收申报

凡纳入试点对象的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以下资料:

1.浦江县亩产税收申报表;

2.纳税人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部门认定证明;

3.其他材料。

亩产税收申报工作应在2014年3月10日前完成,逾期未申报的,以龙版系统产生的数据与相关部门传递数据为准。

四、 工作要求

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在办理亩产税收申报和审核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分局应做好亩产税收申报的催报与复审工作;办税服务厅应做好亩产税收受理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将未申报纳税人名单及时提供给各分局。

2.办税服务厅应对亩产税收申报中实际入库数、申报亩数与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核对,若有差异的,及时填写《亩产税收差异情况一览表》转交分局复审。各分局应在2014年3月20日前将复审后的《亩产税收差异情况一览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税政科。涉及纳税人土地面积变动的,分局应及时进行修正,对纳税人不提供土地面积变动相关资料的,可退回亩产税收申报申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0日

(联系人:谢晓莉  电话:0579-841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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