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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国税]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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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2 22:4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出口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为了方便和帮助企业按规定申报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手续,现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草稿)》提供给纳税人,请纳税人认真学习,按规定操作。
附件:《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工作操作指南(草稿)》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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