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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资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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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9 20:43: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资料
2014-3-17 13:56:31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讲解
    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依据

(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二)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一)范围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013年政策扩大加计扣除范围: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条件:

1、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5、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加计扣除办法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四、减免办理: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到税务局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备案类减免操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纳税人办理加计扣除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备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抵免)税项目》中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次性报备。需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实行一年一报备。需报送资料:(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五、目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执行70号文件和116号文件的关键在于合理设置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准确归集,专门核算研发费用。

第一,企业首先要判断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这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前提。一般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会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还应做好对内部研发资料的归集和整理,如研发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包括企业内部立项、省科技局立项)、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编制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名单、研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以及研发成果报告等资料的搜集与保管。

第二,账务独立核算,应设专门核算科目,以正确归集、核算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若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三,注意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账目相区别。根据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也需要归集和认定研发费用,其依据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是8项,与116号文件有相似之处。再加上此次增加的5项可扣除费用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更加趋近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但整体来看,指引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还是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要大。

比如,在人员人工方面,指引并没有区分在职或外聘,只规定了“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范围较广,可以认为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外聘人员。而116号文件则明确规定只能是在职人员,外聘人员的相关费用是不能被加计扣除的。再如,指引归集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并没有被列入加计扣除中费用范围,企业不能加计扣除。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时已经归集过研发费用了,因此往往被财务人员误以为二者是一致的,直接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归集的研发费用用于加计扣除,很容易导致多扣除,企业必须加以注意。

第四,企业应注意按照国、地税税务机关有关加计扣除纳税审批备案申报的管理流程及时提交各项资料,以免错过提交时间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具体税务管理上,要注意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六、其它事项:对个转企、小企业上规模以上企业、规下商贸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积极向科技部门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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