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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提醒【20140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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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7 11:59: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每月一提醒【201404】
来源:日期:2014-04-01

《“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税负申报表》每月照报

1、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现对2013年度出口但仍未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业务的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已经收齐退(免)税纸质单证资料的,经预审有相关电子信息且比对相符的,出口企业应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结申报手续;
二、已经收齐退(免)税单证资料,但经预审无相关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可先向主管退税部门查询,对确无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应在申报系统中 “无相关电子信息出口明细”录入相关信息,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向退税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免)税纸质申报资料的原件及装订成册的复印件。
经退税部门核实,纸质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限制。
三、对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款所列原因,造成在4月15日前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4月15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
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退税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未经审批的,企业在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特此通知。

2、          请注意2013年出口的报关单的“所属期标识”不要搞错。

3、         关于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2013年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自营出口货物以及进入海关特殊区域的视同出口货物)需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对由于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汇的,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415日前申报

4、         有进料加工的,必须在420日前完成进料加工手册年度核销。必须先提前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再进行手册核销。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2014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5、         2013年度的资料盒本月拿来。


提醒办理变更的出口企业:在国税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同时,务必到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联系电话88181032),

特别提醒:如要变更出口退税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在国税征收大厅和国税退税部门410办公室办理完成后,还要持退税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开户行、企业、国税公章)到人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以防退税款办理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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