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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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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1 10:23: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2014-6-19 11:12:35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浦人社〔2014〕77号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江县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035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最低缴费金额789.1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计546.3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242.8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91.05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60.7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30.35元。

二、全县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23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最低缴费金额490.6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312.2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78.40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66.9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计44.60元,职工个人缴纳1%计22.30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三、自谋(由)职业人员(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230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401.40元。

四、职工个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五、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例不变。

六、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缴费比例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

  抄送:程天云县长,金春波常务副县长,县府办,县财政局。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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