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2006-09-15 16:50 — zf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宗旨及参保范围和对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企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统一,实行实名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如实填写《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名册》,填写清楚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缴费工资等信息,报送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并应及时通过网上申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名册,经县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从网上申报的当月起计算参保时间。
三、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的确定
生育保险费由人单位按月到县地税部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具体到职工个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赔偿支付也以该缴费工资基数为准)×单位缴费费率。本年度单位缴费费率暂按5%执行。
四、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和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五、生育保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六、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定额标准进行补偿。(1)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早产、顺产和实施助产手续生产的,按每次生育2000元定额标准补助。
(2)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生产的,按每次生育3500元定额标准补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第一胎,且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
七、女职工生育津贴如何计发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八、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提供的材料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五)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一次性医疗费补助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和生育医药费原始凭证。
九、《浦江县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县有关实施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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