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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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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0 15:4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9-16 15:27:49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强化企业帮扶促进实体经济

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企业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垂

        直管理各单位。


中共浦江县委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强化企业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生产经营风险,维护县域经济和社会稳定,结合“四破”和“腾笼换鸟”工作的要求,结合浦江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企业主体、区别对待、银行支持、统一协调、依法处置、跟踪负责”的方针,银企合作,积极应对,统一步调,分类处理,全力开展风险企业的帮扶与化解工作,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原则。企业是化解风险的主体。风险企业要努力自救,主动与政府、银行沟通,提出化解方案。无法继续运营的风险企业,应主动做好或配合做好自行清算、资产处置、破产清算工作。

区别对待原则。对出险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贡献额度、行业发展前景及资产负债等情况,按照“帮扶一批、淘汰一批、重组一批、清算一批”的方针,区别对待,分类化解。

银行支持原则。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新型金融机构,下同)与政府、企业携手合作,共度时艰,以实际行动帮扶有价值的企业,实现银企互利共赢。

依法处置原则。在法律框架下,坚持主体、程序合法,依法开展帮扶工作和处置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统一协调原则。部门、银行在处理风险企业事项时,做到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刑事、民事协同处置,产权变更协同配合,银行贷款协同支持。

跟踪负责原则。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负责辖区内企业风险的监控,参与拟订帮扶、处置方案,具体落实各项帮扶、处置措施和日常监督工作。

三、工作举措

(一)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部门

1.分类指导

按照规模、效益、资产债务及互保情况,将出险企业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处置。

A类企业:即政策性帮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规模较大、牵涉担保企业较多的出险企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政策,实施重点帮扶。

B类企业:服务性帮扶企业。产业前景、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度一般,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风险企业,给予适度的政策支持,通过服务协调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

C类企业:企业主跑路避债的出险企业、限制类产业的出险企业、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出险企业,通过维稳手段,引导或责令开展自行清算、破产清算等资产处置工作。

2.规范帮扶、处置程序

(1)乡镇申报:所在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将出险企业情况、拟帮扶方案上报县帮扶办,并做好企业维稳工作。

(2)明确分类:政策帮扶企业(A类)需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服务性帮扶企业(B类)需经县帮扶办研究同意;C类企业,根据乡镇申报情况由县帮扶办确认。

(3)落实措施:由县帮扶办组织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具体帮扶措施,督促实施帮扶解困工作。C类企业,在县帮扶办统一协调下,依法处置或引导进入司法处置程序。

3.协调银企关系

(1)建立转贷资金。按照“急需、必须”的原则,运行好县级应急转贷资金。按照“普惠、安全”的原则,运行好县通济转贷资金。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县级应急转贷资金和县通济转贷资金规模。探索建立面向县域外银行的服务于浦江企业的商业性转贷资金。

(2)加强对金融业的全程监控。在上级银监部门、县人行的支持下,限制银行额外收费。清查银行人员违规谋利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打击。

4.分类帮扶、处置政策

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以下全部或部分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①A、B类企业在实施瘦身过程中,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单宗工业用地面积要求可适当放宽。

②法院拍卖A、B类企业工业用地及厂房过程中,符合分割流转条件的,经批准可分割进行拍卖。

③在保持地上建筑物完整和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经重新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充合同,可给予办理宗地、厂房分割办证。

(2)财政扶持政策

①A、B类企业瘦身转让资产过程中所涉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留县部分,由县财政分别给予80%、40%的补助。

②受让A、B类风险企业资产贷款包平移的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所涉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下同)留县部分的80%由财政补助给受让企业(A、B类风险企业不再享受财政补助),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再减半收取。

③平移A、B类风险企业贷款的企业,无资产转让的按平移贷款额的1%给予补助。

④企业或法人兼并重组(包括司法重整)、收购(包括通过司法拍卖程序收购)A、B类企业的,资产转让、过户变更过程中所涉税收留县部分由财政分别给予80%、40%的补助。

⑤重组A、B类企业恢复生产后的下一个年度,其缴纳的税收超过被重组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的超过部分税收的地方留成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县内企业为收购重组方的,合并计算重组方和被重组企业的税收。

⑥产权明晰的风险企业,县政府根据需要,可对企业土地、房产进行收储。

(3)税收优惠政策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和相关法规,对符合条件情形给予不征收营业税、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加速折旧等政策。

②A类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酌情予以减免。

③同一投资人注册登记于同一地块上不同企业,合并计算投资与税收。

(4)部门扶持政策

兼并重组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再减半收取。兼并重组中涉及原有项目的审批、环评、安评、纳污、规划、施工等相关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量可合并至参与重组兼并的企业。

(5)维稳处置政策。

自行清算、强制司法处置或破产清算的风险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厂房建设中的民工工资或绗缝加工点加工款等情况的,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相关资产处置中所涉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留县部分可全额或部分返还给清算组、执行机关或管理人;处置中所涉行政性收费、司法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再减半收取,或全额免收。相应返还或减免资金,专项用于支付相关工资或绗缝加工款中的劳务报酬。

5.强化责任追究

(1)县帮扶办会同公安、司法机关对风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及其直系亲属等人员的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进行重点监控,严防企业恶意逃债和企业主外逃。

(2)对恶意逃废债务、转移企业资产、非法集资、哄抢企业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立案侦查,加大追赃力度;对出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予抓捕;对出境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上报上级机关实施跨境抓捕。

6.加快司法处置

县法院要争取上级支持,简化涉企案件的审判程序,加快破产案件、金融案件审理进度,加快不良贷款的处置。对县域内申请保全措施的金融机构免缴保证金。县帮扶办要协助法院,帮助协调影响司法审理速度的各类问题。

(二)风险企业

1.实事求是。风险企业要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民间借贷情况和存在的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服从协调,主动承担经济、社会、法律责任。

2.积极有为。A、B类帮扶企业必须积极开展自救,加强企业管理,及时处置闲置资产,“瘦身”后的资金必须用于企业主营业务和降低银行债务。C类企业要做好资产管理、债权清收、维护稳定等工作,争取价值最大化处置相关资产,减少银行债权等损失,减轻担保企业负担。

3.沟通协调。风险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银行、担保企业保持沟通联系。A、B类企业要主动转贷付息,在“保生产、保就业”的前提下,寻求各方帮扶,努力化解困难。C类企业做到不转移资产,不恶意逃废债务,以实际行动取得债权人的理解。

4.配合工作。(1)在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承诺服从监管、不参与高消费等活动的基础上,县帮扶办给予A、B类企业一定的帮扶措施。(2)C类企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必须主动申报个人财产和承诺服从监管、不参与高消费活动。同时参照破产法律相关规定,配合清算组人员做好资产、债务处置相关工作。企业主必须主动依法处置豪宅、豪车等非生产性高价资产。(3)列入风险企业的所有企业主及配偶应主动将出国(境)证件上交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浦江开发区管委会保管,严格出境审批手续。

(三)金融机构

1.快速核销不良贷款。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债权损失部分,尽快向上申报核销。

2.加快转贷速度。努力缩短企业转贷时间,不增加新的要求。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应出具续贷承诺书。

3.优化银行信贷秩序。银行要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成本。对A、B类风险企业及其担保企业不得随意抽贷、压贷、延贷,不随意增加(更换)抵押担保条件,确有必要调整贷款额度、利率、条件的,应事先报请县帮扶办同意。

4.宽待担保企业。未经县帮扶办同意,银行不得自行向A、B类风险企业的担保企业要求代偿或平移贷款,不随意对担保企业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措施。确有必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保全措施的,应事先与县帮扶办沟通。对风险企业抵押担保贷款,先行处置抵押资产,资产处置后不足部分,再向担保企业追偿。对于接受贷款平移的担保企业,银行应在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变更为长期贷款、不做配套存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5.鼓励“二次抵押登记”。在企业贷款合同中,银行不得要求抵押人放弃设定抵押物二次抵押登记。经县帮扶办协调,原则上应同意风险企业办理二次抵押权。

6.慎重使用互保贷款方式。提高抵押贷款比例,提高不动产抵押价值,执行允许范围内的最高折率,逐步提高企业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比例。

7.勇于新增贷款。对实施重组、重整、破产和解后的风险企业,根据银企协商情况和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给予一定的新增贷款。

8.实行主办银行制度。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联合确定授信额度,必要时增加一定的信用贷款,确保企业信贷规模合理。鼓励到期票据及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的敞口信用及时调整为流动资金贷款,鼓励短期流贷转为长期贷款。

9.争取上级政策。各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在增加信贷规模、不良贷款核销、贷款审批权限等方面争取上级支持。

四、工作机制

(一)风险预警机制。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测,深入了解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和互保情况,排查资金链风险隐患点。重点监控企业欠费、欠息、欠税、欠薪、高息融资、高负债、资金异常流动、企业主境内外赌博和家庭成员移民等信息。企业风险预警信息每月上报县帮扶办,为风险企业帮扶、处置工作打好基础。

(二)司法行政联动机制。

1.县帮扶办协调银行、行政、司法部门,通过贷款平移、企业瘦身、托管重组、业务承接、司法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措施,对风险企业进行帮扶或处置。相关部门要按照协调意见落实相关工作。

2.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涉企部门在办理涉企非法集资(包括非直接涉企的自然人非法集资案件)、金融借贷、税务违法等违法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等案件时,应将受理、立案、阶段性审理和采取取保候审、拘留、逮捕、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及时告知县帮扶办。对影响面较大的涉企案件,拟采取相关措施时,应事先同县帮扶办通报与沟通。涉及A、B类风险企业的处置工作,县帮扶办要根据社会稳定、金融稳定、经济秩序稳定的需要,在尊重相关部门依法独立办案的基础上,提出协调意见,相关部门根据协调意见协同开展工作。

3.A、B类风险企业被县法院查封的资产,县帮扶办商请办理动态解封手续的,县法院应全力配合。

(三)政企银互动机制。

1.由县帮扶办会同县人行定期召集金融机构,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建立步调一致、协同应对、妥善处置的工作机制。

2.稳定、提高企业工业用地贷款抵押评估指导价。根据不同区域抵押情况,提出我县工业用地抵押评估指导价。各银行按照指导价标准执行,不得降低土地抵押贷款的折率,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企业。评估价格提高后,余值部分优先用于置换企业的担保贷款。

3.加大对银行的奖惩力度。县内银行支持帮扶企业情况,政银企关系情况,新增贷款、本息减免、不良贷款核销等情况,与政府财政性存款挂钩。对不执行帮扶方案、不落实相关协调会议意见的金融机构,视情调整财政性存款,不予享受财政性奖励和支持。

(四)产权过户、登记协同机制。

1.国土、建设(房管)、消防、地税、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要开设风险企业产权过户绿色通道,按县帮扶办协调意见,协同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加班予以办理。

2.风险企业厂区存在违法建筑或安全、消防隐患等情况的(不含用地违法),受让方承诺限期整改的,经县帮扶办协调,建设、国土部门先行予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在整改期限内加强监管,督促受让方按承诺内容进行整改。受让方未按照承诺内容进行整改的,由相关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同时报告县帮扶办。县帮扶办收到报告后,应函告产权登记机关停办下次抵押登记手续。

3.A、B类风险企业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仍未取得房产证的,经县帮扶办协调同意,相关产权登记机关按在建工程继续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A、B类风险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抵押登记期限届满仍没有在建工程,且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经县帮扶办协调同意,相关产权登记机关按土地使用权证给予或继续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浦江县强化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简称县帮扶办),充实帮扶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合力推进风险企业的帮扶、处置工作。

(二)统一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及县有关部门、县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将企业帮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及县有关部门、县属各单位要及时通报信息,全面掌握辖区内风险企业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营造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附则

(一)县帮扶办根据工作需要,可制订帮扶工作程序性细则。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帮扶办负责解释。

附件:浦江县强化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浦江县强化帮扶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天云

副组长:金春波 虞振贤 丰炳春 徐红阳 韦钟铺 傅兴琰黄忆江 李良才 陈荣生

成 员:于新宣(县纪委)        周卫东(县委办)

张伟文(县府办)        傅国方(法制办)

李文戈(县委宣传部)    张智鸣(县委政法委)

郭旭升(信访局)        郑列贤(县公安局)

胡红建(县检察院)      朱希伟(县法院)

洪建伟(县发改局)      楼新有(县经济商务局)

楼向阳(县财政局)      陈志平(县人力社保局)

张健纯(县审计局)      张再创(县国土局)

甄财富(县建设局)      马深源(县城管执法局)

王 斌(县消防大队)   石建人(县总工会)     

何明明(县市场监管局) 夏斌杰(县国税局)

黄立新(县人行)        张曙光(浦江开发区)

张宗汇(浦南街道)      张明凯(浦阳街道)

彭思灿(仙华街道)      赵仕党(黄宅镇)

方守红(白马镇)        陈  炜(郑家坞镇)

张若来(郑宅镇)

下设县企业帮扶工作办公室

主 任:韦钟铺(兼)

常务副主任:傅国方

副主任:邵建定 楼旭东 朱希伟 胡红建 黄建平 朱正军

吴建平

成  员:郑列贤 金贤林(县公安局)

黄坚理 傅儒成(县国土局)

罗光和 张仕伟(县建设局)

王  琦 陈元生(县人力社保局)

王  斌 项 桦(县消防大队)

陈生荣  楼水平(县国税局)

孙程东  贾浩卫(县市场监管局)

贾壮红(县维稳办)       傅世清(县发改局)

冯  凭(县审计局)       赵剑松(县房管处)

张曙光(浦江开发区)      楼超武(浦阳街道)

吴希金(浦南街道)       朱承凯(黄宅镇)

陈勇威(白马镇)         骆 安(郑家坞镇)

虞航军(郑宅镇)

张红峰(县法院,常驻)

黄新根(县经济商务局,常驻)

黄  彪(县财政局,常驻)

郭群枫(县工行,常驻)

徐晓霞(县城管执法局,常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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