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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市场监管] 告 企 业 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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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5:3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告 企 业 书

来源: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4-9-29 8:01:02   【字号: 】 【关闭

告 企 业 书

全县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也将同时实施。为让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条例》和五个规章的内容,自觉做好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的报送、公示工作,适应“宽进严管”的新态势,积极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我们郑重地敬告如下:

一、高度认识,正确履行《条例》规定义务

企业是《条例》名符其实的执行主体,广大企业应做《条例》的自觉执行者。《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第至第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其他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二、及时申报,按期开展年报信息公示

《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其他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企业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期限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的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其中2013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交2013年度、2014年度两个年度的年度报告;2014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只需提交2014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2014年度报告报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 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4 年10 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按照20个工作日内公示要求向社会公示。

三、积极应对,认真做好公示准备工作

广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高度重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大中型企业,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息管理工作,小微企业也应确定专人负责。企业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示采取电子化网上报送方式,登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zjaic.gov.cn)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报送,报送成功后直接向社会公示。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数字证书在公示系统中进行报送;没有数字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办理数字证书,或者通过经确认登记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方式进行报送。企业应尽快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作为企业指定或委托办理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企业信息的人员,持《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确认手续。《企业联络员确认通知书》获取方法为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保存、打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已经确认的企业联络员的报送、公示信息行为负责,企业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

四、认真负责,谨防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条例》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如有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况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如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要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提示风险。同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方面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广大企业和农专社要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避免因工作疏漏而被“请进”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如发现所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企业如在6月30日之后修改公示信息,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抽查、核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抽查、核查工作,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抽查、核查工作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企业发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公示的信息存在差错,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更正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与企业一起,共同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五、做好配合,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为更好掌握企业基本状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设置了工商部门采集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私营企业党建、商标注册使用、广告发布经营等信息,以上信息只作为政府决策分析,不向社会公示。望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正确理解,积极配合,认真填报,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政府监管和当事人自律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是注册登记改革后,实施“宽进严管”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广大企业将勇于承担起企业信用建设的主体责任,经受住社会各方的监督考验,将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积累信用资产、树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让我们一起为建设信用浙江、法治浙江、两美浙江而共同努力!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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