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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政发〔2013〕5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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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16:56:0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4-0006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发〔2013〕55号

公开日期:

2013-12-24

信息内容

GPJD00-2013-0013


浦政发〔2013〕5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

快速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建筑业得到快速发展,在促进城乡建设、扩大劳动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县建筑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要切实重视建筑业发展,把建筑业作为我县的支柱产业进行扶持和培育。每半年召开一次建筑业发展专题分析会,县政府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县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并进行总结表彰。被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在有关土地、税收、信贷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条  鼓励外地建筑企业来我县落户创业。对县外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企业直接在县内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建筑企业后在县内注册的,且承包外县工程税费缴纳在我县的,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的财政贡献额(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按50%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  鼓励建筑企业创业纳税。建筑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10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6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到1000万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5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6亿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3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到500万元(非房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为2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200万元以上,给予0.8万元奖励。以上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设奖。

       第四条  支持建筑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企业收购、控股或参股省外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企业联合重组,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建筑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第五条  县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县建筑业龙头、重点骨干企业、创市级及其以上优质工程的建造师。

       第六条  鼓励建筑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独立承建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创国家级、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在本县内工程创金华市优质工程“双龙杯”的,奖励2万元。同一工程获得不同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设奖。属县外创得的,该项目企业所得税须回我县缴纳。

       第七条  加快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和分步实施建筑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培育和扶持建筑企业做强做大。优秀建筑企业需生产建设用地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工业企业用地同等价格予以落实。

       第八条  鼓励建筑企业向高资质发展。对企业资质主项由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资质主项由二级升为一级、三级升为二级的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九条  参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建筑业施工产值)、税收等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视同工业企业列入全县纳税百强企业评选范围,在全县会议上予以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拓展县外市场。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建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享受工业企业信用等级利率优惠政策,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当年在县外承建的项目合计造价超过2000万元且相关税费回我县缴纳的,项目产生的部分财政贡献额(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它部分财政贡献额(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建筑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积极开展职工教育,企业可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使用教育培训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符合我县中高级人才引进标准的,享受我县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建筑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我县经济作出贡献,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结合专业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其业绩和实际水平,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十四条  加强招标投标机构建设,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建立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应对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设定专门条款予以明确,对浮动幅度过大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重视对建筑业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有效服务;财政、税务、工商、经济商务、人力社保、金融等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为建筑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建筑业做大做强创造良好环境,共同扶持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县建筑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建筑企业年度享受奖励补助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财政贡献额。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偷税、侵权、污染偷排、偷倒废土、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取消当年政策奖励扶持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奖励每年兑现一次,逾期不再补兑。本实施意见所适用的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浦政发〔2008〕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附 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单位:县政府发布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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