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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指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28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申报事宜,自2015年8月1日起,省局统一使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即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企业在8月份的申报期均使用上述报表申报,请纳税人在填报新报表时先认真阅读网页上方的填报说明,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12366语音特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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