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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规【2015】70号浦江地税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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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8 16:1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12-17 9:00:43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浦地税规【2015】70号



各分局、科室,信息中心:

   为深入开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县建设,切实优化服务,有效落实优惠政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试点(浦江)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开展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内容


       我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改革坚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导向相结合,坚持扶优扶强和促进改革创新相结合,坚持做好基金征收和落实优惠政策相结合,改革减免管理流程和优惠兑现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发展。

二、减免方式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全面实行即征即减(免)。每年年初办理优惠登记,符合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在办理申报时即时享受到优惠政策,切实减少资金占用。

三、减免流程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在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办理登记,新办企业减免申请即报即办。文书生效后窗口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减免的项目、条件、额度按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具体见附件。

四、后续管理

       各分局要加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的跟踪管理,特别是事中、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少征的予以追征,县局对落实减免办理登记情况开展定期抽查。

五、本通知从2016年度开始试行。

附件:浦江县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幅度情况表(点击可下载)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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