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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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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6:3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5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索引号:13307260000-2015-03-0187产生日期:2015-12-07

1、我公司因会计工作失误,在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请问是否可以追溯享受优惠?

答:不可以追溯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2014年度可享受而未享受的研发费用不得追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2、我公司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您公司可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请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在规定限额内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公司,请问开展的境外业务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您公司从12月开始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服务,可享受零税率政策;也可选择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5、我公司是一家从事贸易的一般纳税人,明年打算兼营软件服务出口,退税办法需要变更吗?

答:您公司出口的软件服务若为外购则仍实行免退税办法,若为公司自主研发则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第二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的,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口的,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6、我公司从事机械制造,2015年7月购进了一台设备,因会计疏忽未及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可以在4季度申报时一次性享受吗?

答:可以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七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7、新客户需要查验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原盖有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在领取“一照一码”时已被收走,需要在新的营业执照上盖一般纳税人章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8、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但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影响当年财务指标,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答:可以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9、我公司10月份办理变更手续取得“一照一码”, VPDN是用老税号开通的,现在用15位老税号登陆网上申报

页面还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经与电信公司协商,已办理变更的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先使用老纳税人识别号进入申报,2016年以后使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申报。

10、我公司因发生变更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现在要取得专票,要求销售方开具专票时应该开具老税号还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 企业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开具和取得发票都应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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