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6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总局公告] 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56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6-8-19 11:2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56
UID
2
2#
发表于 2016-8-19 11:23: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6-16 09:59 , Processed in 0.04327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