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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政府]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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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0 15:4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330726-001-020200-2018-0006

内容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浦政发〔2018〕2号

公开日期:

2018-01-10

信息内容

GPJD00-2018-0001



浦政发〔2018〕2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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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 16:50:44 |只看该作者

《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5


  一、制定背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周边县市最低工资水平,制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

  三、主要政策措施

  1、做好宣传,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利用报纸、电视、自媒体等广而告之,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

  2、加强督查,劳动监察大队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四、实施时间

  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



http://www.pj.gov.cn/zwgk/fgwj/zcjd/201807/t20180725_2569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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