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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终于要赔偿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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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1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终于要赔偿了!
http://news.QQ.com  2008年10月29日08:39   新华网    我要评论(2040)
第 1 2 3
过去受害人申请赔偿在很多时候要先请求侵权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先获得赔偿义务单位的确认。“但是哪个司法机关会轻易确认自己或下级机关的错误呢?”

这种与虎谋皮式的“确认程序”被学者们比喻为“鬼门关”。

“这次的修改,取消了“确认程序”,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大的进步。”

“我现在老做噩梦,梦见和别人打架。那段日子,真是一个巨大的心理阴影。”周明宇一脸愁容地对《望东方周刊》记者说,“我现在看人眼睛都是直的,缓不过来。”这位河南信阳人因为被无端卷入一起倒票案,在看守所里度过了263天的羁押生活。

[img=http://img1.qq.com/news/pics/13563/13563245.jpg]《国家赔偿法》的“鬼门关”跨越[/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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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9日下午,刚睡完午觉的周明宇,从自己承包的位于北京西客站地下二层的“便民一店”里溜达出来。他正悠闲地看着来来往往的人群,突然之间,几个警察冲过来,不由分说地把他扭送到了海淀区公安分局。



“我后来才知道,是有人指认我倒卖火车票。从那时开始,我就一直被关在海淀看守所里,整整呆了263天。”

为周明宇洗清冤屈的,是他的女朋友张亚均。由于超市的位置关系,她对西站的票贩子有一些了解,很快她就摸清了那次倒票活动中真正的票贩子是谁。

在店里,张亚均设法让票贩子说出了那天的事实经过,而墙角的摄像头悄悄地记录了真正的罪犯所供认的一切。她把录像送到了办理周明宇倒票案检察官的办公桌上……

2008年1月30日,海淀公安分局根据张亚均提交的光盘,抓获了真正的罪犯。又过了四个月,周明宇终于被无罪释放。

回到家里的周明宇,对自己这一年的苦难愤愤不平,他决定要“向国家讨个公道”。奥运会结束后的第二天,他就跑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国家赔偿申请书”。

“他们告诉我,要等两个月才能有结果。”周明宇说。

这一次,周明宇的幸运或许将要到来。因为他赶上了《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来的首次修改。10月23日至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上将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跨越“鬼门关”

听了周明宇的案情后,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说,如果周明宇想申请关于小店经济损失的赔偿,恐怕很难实现,因为在此次修改后,间接经济损失仍不会进入赔偿范围。

“但是这次修改增加了精神损失赔偿,这对他来说是个好事,而且取消了确认程序,第一道‘坎儿’没了。”马怀德说。

“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国家赔偿法》是一个很大的突破,最高人民法院还会出一个司法解释,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望东方周刊》记者。

至于“确认程序”,刚刚参加完《国家赔偿法》修订“专家论证会”的姜明安介绍说,过去受害人申请赔偿在很多时候要先请求侵权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必须先获得赔偿义务单位的确认。“但是哪个司法机关会轻易确认自己或下级机关的错误呢?”

这种与虎谋皮式的“确认程序”被学者们比喻为“鬼门关”。“这次的修改,取消了“确认程序”,我觉得是一个特别大的进步。”姜明安说。

除了赔偿程序上的突破,姜明安说,此次修改还涉及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

在赔偿标准上,主要是残疾赔偿金的额度增加了。“对因为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甚至是致残致死的,过去我们给予残疾赔偿金的额度,是根据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修订以后,赔偿额度提高了。”

而在证据规则上,也有比较大的变化。

姜明安介绍,当年制定法律时,为了保障赔偿制度简便易行,立法机关规定了违法归责原则。它体现了公法对侵权损害赔偿行为的制约,但是受害人在整个事件中,一般都处在比较被动的位置上,很难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所受到的伤害。

“这一次修订后,基本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申请了国家赔偿,说出了他受到的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必须用证据证明这个伤害不是他们造成的,否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这样对受害人来说,就公道多了。”

“总的来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周明宇的路,应该会走得更平坦一些。”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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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18:16 |只看该作者
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出台于1994年。

姜明安说,改革开放以后,人们逐渐产生了对国家赔偿制度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于是先有了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这部1989年出台的法律里设了专章规定“侵权赔偿责任”,“不过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仍然非常原则,非常简略,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中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法律---《国家赔偿法》在《行政诉讼法》实施3年半以后的1994年终于破壳而出。

马怀德参与了《国家赔偿法》起草和本次的修订,他向本刊提供了一组数据:

从1997年到2007年,我们国家的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8500多件,支付金额有3.6亿元;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支付金额1.5亿元,各级公安局受理了6300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4000多件,支付金额1.7亿元。

“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来,这部法律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这十几年来还是做出了贡献的,它至少告诉老百姓,我们有这样一部法律是对他们进行保障的。这是值得肯定的一面。”但是,马怀德说,“另一方面,比起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来说,国家赔偿案件的确少得多。”

事实上,颁布实施了14年,《国家赔偿法》受到的批评比赞誉要多,有人甚至把它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姜明安说,1994年的这部《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受害人要获得赔偿,成本比较高,程序比较繁琐,赔偿经费不到位,赔偿金的支付体系也有一些问题。“14年的实践证明,现在是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

把公民和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上

面对这14年一次的“重要机会”,法学专家们对记者表示,他们觉得很珍贵,也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和意见。

“当然这些意见不可能全部被采纳,所以在这次《国家赔偿法》修订后,还是有一些‘遗憾’存在的。”马怀德说。

“很多案件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无法进入赔偿程序,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不得赔偿---公务员因为内部行为被解职即使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那么这个公务员也无法受到补偿。抽象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诉讼,但是这次也没有纳入修改的范围。”这是马怀德的“遗憾”之一。

姜明安的建议,在于国家赔偿的“听证制度”上。“我和很多的专家都提议,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应该引入‘听证’制度,这样就能最好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结果也比较有说服力。”

对眼下很有争议的三鹿奶粉赔偿,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似乎也有了答案。政府是否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应地进行一些国家赔偿?政府的“不作为”是否要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

姜明安告诉记者,这次的修改中,在赔偿范围上没有太大的改动,也就是说,政府“不作为”不会写进《国家赔偿法》里去,也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我个人觉得,‘不作为’是应该写进去的,如果第三方,也就是像三鹿这样的企业破产了,赔偿不了那么多受害人,政府应该有‘补偿责任’,实际上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也是这么做的,但是因为没有规定,所以各地不同,比较混乱。”

尽管有遗憾,但马怀德说:“在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是第一次把公民和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上,这就宣告了我国不仅是一个要老百姓守法的国家,也是一个要求政府守法的国家。”(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作者:米艾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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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0 08:18:54 |只看该作者
我的国家不会故意伤害我
本刊编辑部

公正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国家赔偿法修订在程序公正上的补漏,无疑将使这部保障民权、规制公权的法律,真正发挥保护公民、警示公权的威力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对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的这句名言,无疑是最好的注释。

立法者回应法学界和舆论的呼声,回应那些蒙冤者为寻求公正锲而不舍的努力,更顺应保障公平正义的国家承诺,被称为执行得最差的法律---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终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最引人关注之处,就是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草案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增加规定以保障赔偿费用的支付。草案还修改规定确定双方举证义务,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国家赔偿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个制度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或只负有限责任,而是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伤害给予事后弥补。通过国家赔偿,同时也警示那些执法违法或者有法不依、有法不为者。在中国,国家赔偿法不仅是一部法律,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承载着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国家赔偿制度关乎国家形象,关乎国民权利,关乎正义的实现。然而,现行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以来,其良好立法初衷,在实际执行中却被严重地打了折扣:

首先,大多数当事人对民告官望而却步,如果冤案能得到纠正就谢天谢地,不敢奢望国家赔偿。

其次,即便有“较真”的公民申请赔偿,公权力行使者也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拒或拖或避,因为承认国家赔偿,就等于承认自己的行政或执法、司法行为有错。现行国家赔偿法将执法司法者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必经程序,无形中抬高了公民申请国家赔偿的门槛。

第三,即便申请并受理也赢得国家赔偿,由于精神损害未得到法律支持,所得赔偿往往与因蒙冤受到的损害和申请赔偿付出的心力不成比例,得不偿失感让当事人深感挫败和不公。

第四,国家赔偿制度实施中的变形走样,使得其警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威慑力形同虚设,反过来让一些执法司法机关继续不负责任,侵害公民权利现象仍然严重,有损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虽然坚定、严格地遵守程序,是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重要保证,但如果程序本身就不合正义,正义就只能写在纸上。因此,这次修订通过确定双方举证义务,举证责任倒置,在确认程序上实现了突破,对寻求正义的公民,等于是搬掉了拦路虎和“鬼门关”。

公平的法律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做出公正决定的可能性,这一信念已经是一种常识。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两个孩子分蛋糕,但无论谁来分都难以做到绝对公平,最后,采取了两个孩子都能接受的程序,即由一个切分蛋糕,另一个先挑。公正的程序最大限度地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国家赔偿法修订在程序公正上的补漏,无疑将使这部保障民权、规制公权的法律,真正发挥保护公民、警示公权的威力。

国家赔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则是赔偿数额问题。合理的赔偿,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补偿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二是抚慰公民由于不公正对待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三是对公权力行使者错误行为的经济惩戒,亦即通过经济处罚对自己的错误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只是针对第一个部分象征性蜻蜓点水式地赔一点,回避、绕开更重要的第二、第三两个部分,国家赔偿无异于“欠债还钱”,而且债额精确地以一段时间工薪族的平均日薪计算公民每天的“损失”,这样的补偿,无异于对蒙冤者的第二次伤害。

德国犯罪学家汉斯·亨梯在《论犯罪者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一文中,从动态的角度审视犯罪者与被害者的关系,指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角色可以发生转化。如果蒙冤受害者或其亲属,得不到公正、充分、合理的赔偿,就会对司法正义失去信心,少数人甚至走向犯罪道路,这样的例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合理的国家赔偿,不仅满足当事人的正义期盼,也将保护包括公权行使者在内每一个公民的安全与权利。

其实,从热盼、期待公正合理的国家赔偿中,也可以看出公民对国家的信心。通过不打折扣的国家赔偿,树立公民对国家赔偿的制度信仰,将强化公民的这一朴素却至关重要的信念:我的国家不会故意伤害我,如果不幸发生了这样的过错,国家不仅会惩戒犯错的公务人员,更能通过合理的补偿来对我进行抚慰。现代国家与公民的平等性,公共生活的有序与和谐,在这样的信念中将得到强化。国家与国民,都是这一制度的赢家。

至于输家,就是那些执法违法、草菅人命或麻木不仁的公务人员。只有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社会才会少付出一些公平正义的代价。每一次公正合理的纠错、补偿与惩戒,都让整个社会离和谐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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