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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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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09:18: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江县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浦财税〔2008〕154号

浦江县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财税政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县委关于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创业创新”大讨论活动的意见》和《中共浦江县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现就全面落实财税政策,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扎实推进财税服务民生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1、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我县制造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转移。
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3、落实高新技术财政奖励政策。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科技项目投入、引进先进技术以及专利先进企业实行财政奖励。
4、支持企业参与高新技术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辅导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申报工作。
5、鼓励企业引进人才,促进创业创新。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
  10、对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1、因地方政府整治生态环境需要而搬迁的企业,在自行转让原房地产时,可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照顾。
12、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节能减排、安全生产项目、装备、节能改造投入,节能产品开发、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综合能耗下降企业实行财政奖励。
13、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财政部发改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和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企业优化提升,做大做强
14、2009年社会保险费总体负担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此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6、对上规模企业、上市企业、创优创牌企业、纳税大户实行财政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浙江省“品牌大省”建设专项资金。
17、对引进先进装备的企业实行财政资助,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和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
(四)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实施“走出去”战略
18、支持出口支柱行业发展。继续对绗缝业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预警管理。
19、对自营出口、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境内外参展、设立境外机构的企业实行财政奖励和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和浙江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
    (五)优化资源整合,鼓励外来投资。
20、探索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规费优惠政策,对引进外资内资工业大项目实行财政奖励。
21、促进园区企业房产流转。对企业房产交易税收实行简便征收,土地增值税等实行核定征收。
22、实行亩均税收奖励,对提高投资强度、经济密度,挖掘存量建设用地的企业实行财政奖励。
    (六)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
23、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县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4、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25、总部设在县内,生产加工基地在县外的工业企业,县外生产部分所缴税收留县部分的40%由财政补助给企业。
(七)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加快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集群发展
2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8、对创办工业服务中心、工业服务平台、新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财政补助。
(十)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29、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三产企业,除享受第三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落实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支持传统服务业发展
30、对餐饮、娱乐、足浴业实行营业收入预警管理,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
31、支持农民个人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
32、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33、给予新办旅游项目财政扶持,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和景点上等级、上规模、给予“农家乐”及其特色旅游开发项目适当奖励。
(三)支持金融业发展
34、对引进新金融机构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
35、对进入我县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
36、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
37、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可申请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四)支持现代物流和连锁配送业发展
38、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报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9、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0、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1、新办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2、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3、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五)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44、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45、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六)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指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我县落户
    46、对在我县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
    47、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减负
48、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支持“百企联百村”活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捐赠的,可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所得额中扣除。
4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50、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以及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51、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2、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4、对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56、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7、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8、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59、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0、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1、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创业,扩大社会就业
  6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3、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办法,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6、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五、科学管理,公平税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鼓励诚信纳税。对财务健全、纳税申报及时准确、连续两年被评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税务稽查。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应用管理软件的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可,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二)实行行业预警管理。税收征管上对主要行业实行预警管理,努力做到行业内税负平衡。实行预警管理的企业,申报不低于行业指标的,除举报和上级部门统一安排的税务检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税务检查。行业预警指标值,根据调查测算每年制定一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三)推行税收管理社会化。请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参与个体税收管理,监督定税核定与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协税护税作用,使定税工作实现阳光下作业。财政上对参与协税护税的街道、社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六、 进一步优化财税服务,为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
(一)大力宣传财税优惠政策。采取集中培训、专题政策宣讲、网送税法、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使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各类财税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准、用足、用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二)抓好财税政策的落实。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抓好国家、省、县里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和惠及民生的财政扶持、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发挥好财政扶持、税费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服务于全面改善民生和经济发展。
(三)扩大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范围。在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等创业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10月1日起免收所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继续深化税源间接控管模式。进一步深化税源间接控管模式,强化考核体系。严格执行下户管理制度,避免重复下户。运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技术手段和评估方法,深入开展纳税评估,防止和化解征纳双方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动态设置和管理窗口功能。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全程服务,按时办结”的要求,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密集程度与业务特点,动态设置和优化管理窗口功能,积极推广除发票发售外的“全职能”办税窗口。
(六)推广个体工商户 “三证合办”。加强与国税、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工作流程和网络平台,积极推广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一窗式”办理和发放。
(七)简化CA认证用户涉税手续。网税系统申报纳税人应用CA认证的,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资料后,不再要求重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探索部分涉税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减少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次数,减轻纳税人负担。
(八)积极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中青年教师、在校学生、街道或社区工作人员、企业财务人员以及在职税务干部等组成纳税服务志愿者队伍,进入社区、学校、企业、乡村和园区开展纳税志愿服务活动,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宣传税收知识,辅导税收政策,填写有关报表资料,代办涉税事项等,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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