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现就我市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6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若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依法可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除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