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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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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0:4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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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 浙劳社就[2009]6号
颁布日期: 2009年01月16日
分类: 费与基金类.综合管理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url=http://61.175.199.26/filenumber.asp?p=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劳社老[2008]125号[/url])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周密部署,进展顺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初见成效。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还在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还在加重,就业压力明显增大,有必要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url=http://61.175.199.26/filenumber.asp?p=浙委[2009]2号]浙委[2009]2号[/url]),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url=http://61.175.199.26/filenumber.asp?p=人社部发[2008]117号]人社部发[2008]117号[/url])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没批量裁员;三是已制订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困难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二、 具体帮扶政策
    (一) 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缴纳金。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省部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由省地税局会同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 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取全省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4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url=http://61.175.199.26/filenumber.asp?p=浙劳社老[2008]125号]浙劳社老[2008]125号[/url])规定执行。
实行集中减征后,2009年各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得再行调整。
    (三)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制定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基金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补贴情况。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 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需要享受资金补助的困难企业,应在培训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培训计划、资金预算和补助申请。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考核,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助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五)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
    1.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 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指导企业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3. 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岗位共享。允许困难企业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调整薪酬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三、 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切实把减轻企业稳定就业局势放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既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又要统筹兼顾,把握好地区平衡和前后政策衔接;既要立足现实,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又要着眼长远,为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积累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二OO九年一月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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