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义:劳动就业,是实现残疾人公民权利的基本环节,是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实施按比例就业是国家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扶持残疾就业的重大举措,它既符合国家法律、政令的要求和残疾人自身特点,又应循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二、政策法规:《宪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等。 三、实施范围: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含私营、三资企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均为政策规定的实施范围。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凡属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均应按在职职工总数(含临时工、合同工)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五、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须按规定计征保障金,保障金计征公式: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为适度减轻纳税单位负担,便于计算操作,我县对纳税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元计征(今后根据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减适当调整)。 六、征收方法:纳税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征退两条线管理。各纳税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或计入所得税工资总额人数)于每月10日前在《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中申报,并按月随同税费一并缴纳入库,职工人数填在“计征依据”栏,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填在“应纳税(费)额”栏,逾期按规定加收每日5‰0的滞纳金。 七、退款手续:已安置残疾人的纳税单位,在缴足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凭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票据、已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参加社会保险凭证、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于次年一月份向县残联申请退款手续,经县财政、残联审核后,符合退款条件的,于一季度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如大家对政策规定尚有疑虑,请与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联系。 联系地址:中山北路39号 联系电话:4182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