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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政〔201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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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1:37: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7-1 10:09:25

浦地税政〔2014〕16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局(局)、中心:

为了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提高清算申报工作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

各分局应做好清算申报工作的各项准备和培训工作,对照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和清算条件,排查出应清未清的房地产项目。及时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应清算未清算的房地产企业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增值税的自行清算申报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提供的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见附件1、2)。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和内容

对纳税人报送清算项目采取实地与资料审核方式,在审核中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1.收入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收入价格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或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2.建安成本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扣除。如纳税人不认可则对工程预决算造价进行审核。

3.利息支出的审核: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各分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利用不动产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比对等数据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中的漏洞,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

(二)加强宣传,强化引导

各分局应积极主动地将相关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向房地产企业进行宣传辅导,使纳税人明确税收政策、申报方式、流程和渠道,切实提升房地产企业对自行申报工作的主动性。 

附件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附表参考表样
         
       3.税务事项通知书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4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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